(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赤壁支行与王少华、熊细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赤壁支行,王少华,熊细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5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赤壁支行,地址: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8号。负责人刘爱民,行长。被告王少华。被告熊细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赤壁支行诉被告王少华、熊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赤壁支行的起诉。本案已收诉讼费273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德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