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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斌与被告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刘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826号原告张斌,男,汉族被告刘晓,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刘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5年被告以做生意需用钱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现金,同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且未按约定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刘晓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具体住址等个人详细信息,使本院不足以认定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时孟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