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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3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唐传品、林月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唐传品,林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79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被执行人:唐传品。被执行人:林月亮。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088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传品、林月亮银行存款234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79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裕达大厦1幢701室,机构代码:68669671-8。法定代表人:赵建。被执行人:唐传品,男,1960年7月1日出生,住瑞安市碧山镇下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007016118。被执行人:林月亮,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瑞安市碧山镇下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405126128。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088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传品、林月亮银行存款234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