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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军、欧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欧章,吴金明,仁化县周田镇谭屋村委会新安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章,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上诉人吴金明,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化县周田镇谭屋村委会新安村小组。上诉人李军因与被上诉人欧章、吴金明、仁化县周田镇谭屋村委会新安村小组(以下简称新安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15)韶仁法周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15)韶仁法周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人李军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韩文锋代理审判员  李 罡代理审判员  邹征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海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