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诉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合肥振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睿弧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振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睿弧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94号申请人:合肥振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兴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波,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睿弧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合肥振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睿弧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睿弧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蚌埠市分行账号18×××62内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35000元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振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睿弧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蚌埠市分行账号18×××62内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迟郑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