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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磊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少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磊,平舆县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6月26日到平舆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7月8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季芬、宋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零晨时许,被告人马磊伙同马中华(已判刑)等人在平舆县西塔寺街东段小吃街吃饭时因琐事与邻桌的李某、李X、李XX、张某、张XX等人发生矛盾并对其进行殴打,后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李XX所受损伤为轻伤,李某、张某、张X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的情况说明、投案认罪书、谅解书、收条、(2014)平少刑初字第62号、第66号判决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磊伙同他人因琐事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磊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麻 腾审判员 邵 巍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