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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515号原告辛某某,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农民,住清涧县玉家河镇马家畔村。原告惠某某,男,汉族,1950年9月9日出生,居民,住秀延街道办事处牌楼台2**号。被告折某某,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个体户,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南门1号,现住清涧县运政家属大楼。被告折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清涧县税务局职工,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南门1号,现住清涧县运政家属大楼。被告师某某,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居民,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南门1号,现住清涧县运政家属大楼。本院在审理辛某某,惠某某折某某,折某某,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惠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辛某某、惠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某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某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