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刑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65号罪犯张斌,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2)靖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斌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4.5分;有8次违规记录,共计扣6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消费登记表、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斌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罚金已缴纳完毕,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多次违规记录,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斌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