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林俊与邓芳芳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林俊,邓芳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张林俊,男,201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运水铺乡快活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5032011********。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姚元英,女,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305111952********。系申请人祖母。被申请人邓芳芳,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盘龙村。申请人张林俊要求宣告邓芳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林俊诉称,因父亲于2013年2月26日去逝,母亲邓芳芳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办理《孤儿证》,申请人张林俊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生母邓芳芳失踪。经查,邓芳芳,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母亲,原住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盘龙村。邓芳芳于2013年3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邓芳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邓芳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林俊的关于宣告邓芳芳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判决如下:宣告邓芳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安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卿亦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