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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4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心红与被告李德胜离婚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376号原告丁心红,女,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被告李德胜,男,汉族,1954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心红与被告李德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心红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心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心红负担。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