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心红与被告李德胜离婚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376号原告丁心红,女,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被告李德胜,男,汉族,1954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心红与被告李德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心红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心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心红负担。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