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纺织品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宜兴市晴丹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纺织品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宜兴市晴丹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44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纺织品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128号纺织品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4309749-9。被执行人:宜兴市晴丹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6006817-4。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纺织品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兴市晴丹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896元,诉讼费1130元、执行费1490元,合计10751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兴市晴丹服装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751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宏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