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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刘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珊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