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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商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山西中条金航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中条金航物资有限公司,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商初字第0122号原告山西中条金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1号23幢一单元1205号。法定代表人韩忠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会岸路88-505-1116(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春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中条金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中条金航物资有限公司以已与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中条金航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中条金航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西中条金航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双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英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