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法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陆愉、陆静等与陆声强、吴海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陆愉。申请执行人陆静。法定代理人林献媚,居民。被执行人陆声强,农民。被执行人吴海清,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陆声强、吴海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面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3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艺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