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99号原告何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