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执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赵志远代位求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28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吕成道。委托代理人:何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志远,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志远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赔偿款12609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8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家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