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周燕英、卢彬、高洋、四川裕雅林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裕雅林业有限公司,叶永洪,林海,周燕英,卢彬,高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覃建,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小兵,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念寒,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裕雅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卢彬。被告叶永洪,男,汉族,1965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林海,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周燕英,女,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卢彬,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高洋,女,汉族,1988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四川裕雅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雅林业公司)、叶永洪、林海、周燕英、卢彬、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裕雅林业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裕雅林业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万元,还款方式为期满一次性还款,按月付息,若裕雅林业公司逾期支付本金超过7日或逾期款项总额超过1元人民币,则原告有权宣布本息全部立即到期。同日,原告与被告叶永洪签订了《抵押合同》,由其以自有车库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与被告林海、周燕英、卢彬、高洋签订了《保证合同》,由上述担保人为被告裕雅林业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约向原告还款,截止2015年3月22日,被告裕雅林业公司已累计欠息73131.93元。在被告裕雅林业公司未能归还贷款本息时,被告叶永洪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被告林海、周燕英、卢彬、高洋未履行担保责任。据此,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裕雅林业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林海、周燕英、卢彬、高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叶永洪抵押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并以该财产优先受偿;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3年12月5日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3)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15169号、第215170号、第215171号、第215172号】载明:原告与被告裕雅林业公司、卢彬、周燕英、林海、叶永洪于2013年11月27日申请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同时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载明:“……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提起诉讼的前提应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原告未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相关证据,故原告不能就案涉债权直接提起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311.92元,依法予以退还;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兵代理审判员 胡 茜人民陪审员 唐金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文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