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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迟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654号原告:迟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迟玉勋,日照东港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均民,日照东港日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范伟芳,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迟某负担。审判员  王长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