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迟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654号原告:迟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迟玉勋,日照东港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均民,日照东港日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范伟芳,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迟某负担。审判员 王长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