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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景新明与被告尹叙阳、冯威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新明,尹叙阳,冯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景新明,住隆化镇。被告:尹叙阳,住隆化县。被告:冯威,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新明与被告尹叙阳、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新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威的起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新明撤回对被告冯威的起诉。审判员  钱宝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