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景新明与被告尹叙阳、冯威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新明,尹叙阳,冯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景新明,住隆化镇。被告:尹叙阳,住隆化县。被告:冯威,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新明与被告尹叙阳、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新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威的起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新明撤回对被告冯威的起诉。审判员 钱宝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