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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82年9月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系李某甲之妻。王某申请执行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弥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元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与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下落不明,经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2013年6月24日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已将本金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履行完毕,并承担了利息650元,剩余债权申请人王某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2)弥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