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刑执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晓红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2073号罪犯李晓红,男,1969年5月5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四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晓红犯抢劫、盗窃、销售赃物,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本院分别于2008年5月9日、2013年6月9日为该犯减刑1年7个月、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晓红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红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