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1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与LEE CHAE YEON(蔡妍)等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LEECHAEYEON,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0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法定代表人郭正梅,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LEECHAEYEON(蔡妍),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46号。法定代表人林余存,董事长。上诉人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碧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LEECHAEYEON(蔡妍)、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世纪天鼎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910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LEECHAEYEON(蔡妍)在一审中起诉称:广州碧莹公司是专门从事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其在未经LEECHAEYEON(蔡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冰菊水润嫩白”系列套装等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了LEECHAEYEON(蔡妍)的肖像,侵犯了LEECHAEYEON(蔡妍)的肖像权。北京世纪天鼎公司是专门的零售企业,在其销售场所内公开销售上述产品,同样侵犯了LEECHAEYEON(蔡妍)的肖像权。故LEECHAEYEON(蔡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广州碧莹公司、北京世纪天鼎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等。一审法院向广州碧莹公司、北京世纪天鼎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广州碧莹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广州碧莹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广州碧莹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生产和销售化妆品造成肖像权损害的诉讼,北京世纪天鼎公司的住所地和产品销售地均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广州碧莹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据此,广州碧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LEECHAEYEON(蔡妍)对于广州碧莹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LEECHAEYEON(蔡妍)以广州碧莹公司、北京世纪天鼎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LEECHAEYEON(蔡妍)主张广州碧莹公司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了LEECHAEYEON(蔡妍)的肖像以及北京世纪天鼎公司在其销售场所内公开销售上述产品,侵犯了LEECHAEYEON(蔡妍)的肖像权。鉴于北京世纪天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LEECHAEYEON(蔡妍)据此选择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此,广州碧莹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长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