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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法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会强与薛国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强,男,1971年3月10日生。被执行人薛国通,男,1973年5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王会强与薛国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薛国通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薛国通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杨红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姬登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