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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陕西民生钱币珠宝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民生钱币珠宝有限公司,陕西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陕西民生钱币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二号山西证券大厦一楼1103号。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彭远华,该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民生钱币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商务厅后勤服务中心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民生钱币珠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民生钱币珠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民生钱币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陕西民生钱币珠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可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