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469号原告:李某。被告:林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在青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民事裁定书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撤回起诉后,双方夫妻感情未有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钰玲人民陪审员 叶文杰人民陪审员 赖丽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季姿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