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北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春明、孙宝森、殷德昇与刘晓庆、朱明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明,孙宝森,殷德昇,刘晓庆,朱明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明,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胜利街9委68组34号。申请执行人孙宝森,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殷德昇,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晓庆,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朱明召,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明、孙宝森、殷德昇与被执行人刘晓庆、朱明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以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明召的工资进行冻结,经调查,��执行人刘晓庆、朱明召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春明、孙宝森、殷德昇与被执行人刘晓庆、朱明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吕俊峰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