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春明、孙宝森、殷德昇与刘晓庆、朱明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明,孙宝森,殷德昇,刘晓庆,朱明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明,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胜利街9委68组34号。申请执行人孙宝森,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殷德昇,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晓庆,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朱明召,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明、孙宝森、殷德昇与被执行人刘晓庆、朱明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以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明召的工资进行冻结,经调查,��执行人刘晓庆、朱明召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春明、孙宝森、殷德昇与被执行人刘晓庆、朱明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吕俊峰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