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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商初字第245号-1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荃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国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245号-1原告南京荃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1幢822室。法定代表人高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汤国厂,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荃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国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荃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荃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荃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京荃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兴民人民陪审员  汤学军人民陪审员  吴美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