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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潜执字第005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储晓来与何小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515-3号申请执行人:储晓来,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何小庆,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晓来与被执行人何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小庆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小庆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西山银杏花园小区一号楼15层1501室商品房一套。现申请执行人储晓来同意被执行人何小庆自行处置该房产,所得款以清偿其债务。被执行人何小庆将上述房地产(含地下车库)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买受人李兴田(身份证号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何小庆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西山银杏花园小区一号楼15层1501室商品房过户至买受人李兴田(身份证号码××名下;二、买受人李兴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守源审判员  徐为民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