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商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青岛时英工贸有限公司与田忠利、高密市海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时英工贸有限公司,田忠利,高密市海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商初字第1016号原告青岛时英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连鹏。委托代理人林照栋。被告田忠利。委托代理人马云利。被告高密市海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委托代理人姜晓霞。委托代理人张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时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忠利、被告高密市海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时英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87元,减半收取854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4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克祥审 判 员 李永颖人民陪审员 任君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