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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兆刚与吴劲松、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920号原告:王兆刚,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劲松,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李飞,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韦中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立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刚与被告吴劲松、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刚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劲松、李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兆刚自愿撤回对被告吴劲松、李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刚撤回对被告吴劲松、李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兆刚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顺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