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俊阁诉被告马俊腾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吴俊阁,女,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马俊腾,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原告吴俊阁诉被告马俊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俊阁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俊阁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俊阁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俊阁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