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两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唐代忠与萧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代忠,萧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两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唐代忠,男,生于1955年10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萧耕,男,生于1965年6月30日,汉族。唐代忠申请执行萧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两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代忠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萧耕现已将标的款全部汇入两当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两当县人民法院(2015)两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