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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敬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号。法定代表人:JEANMARCDUMONT,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敬。上诉人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敬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16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诉称,陈敬在其下属各门店购买涉案产品,而各门店系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应当由各门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陈敬诉称,2014年8月在上诉人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处购买的汇源橙汁实质是复原橙汁,该产品没有标明是复原橙汁,请求判决上诉人退还货款912元、依法5倍赔偿4560元,并承担误工费等。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陈敬选择向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