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南京金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宏博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南京金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宏博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7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金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九华村洼邵组。法定代表人:王英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发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秦祖龙,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宏博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滕昆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家斌,该公司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南京金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宏博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4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查明,双方已于2015年4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南京金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在和解协议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杭 涛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