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中刑二终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门林海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门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二终字第00055号原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门某某,男。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汉台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门某某撤回上诉。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军林代理审判员  陈朝阳代理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