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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段玉峰,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帅,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农民。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及原告的女儿,原告被迫于2003年6月份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被告不管不问,至今已经分居十二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的女儿随原告生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孙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从来没有打骂过原告,当时原告称回娘家,但原告根本没有回去,而是去了其他地方,并将被告的存款5000元全部带走,因此将被告的母亲气病了。如果原告给被告经济补偿,被告就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03年离家出走,2011年原告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之女现已成年。原告以夫妻感情没有建立起来为由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2011)绥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对结婚登记申请书没有异议,原告离家出走后被告不知道原告被判刑。被告认为原、被告分居多年,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原告离开时带走存款,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5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婚后一年多原告便离家出走,原、被告长期分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建立起来,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依法准予。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证实,本院对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胜江人民陪审员  赵洪涛人民陪审员  金玉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