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留与傅裕勇、厦门晟睿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傅裕勇,厦门晟睿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469号原告李留,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代理人朱庆程,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裕勇,男,19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厦门晟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路459号之二。法定代表人林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352-8。诉讼代表人王秀英。委托代理人刘若昀、严洪,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留与被告傅裕勇、被告厦门晟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晟睿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便于调解为由主动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晟睿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留撤回对被告厦门晟睿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吴兆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