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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长军与栾志超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军,栾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550号申请人杨长军,男,1985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栾志超,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人杨长军与被执行人栾志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5)密民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栾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杨长军劳务报酬一万四千零五十元。案件受理费七十六元由被执行人栾志超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栾志超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2015年4月7日,申请人杨长军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栾志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栾志超的住所地及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邰大明代理审判员  肖凤特人民陪审员  韩晓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姗姗-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