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初字第654号原告程某某,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喜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瑞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