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文登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31号原告文登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小观镇垒子村北。法定代表人程德,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丽娟,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法定代表人杨连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登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9元,由原告文登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丛紫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