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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中华与薛建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李中华被告薛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华诉被告薛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中华承担。审 判 长  侯桂冠人民陪审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龙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