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与长治市仁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长治市仁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2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工业园区,机构代码:78075850-8。法定代表人樊金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同印,男,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山东省东明县。代理权限:申请执行、代为和解、代领案件款。被执行人长治市仁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云步街9号楼202室,机构代码:67232208-8。法定代表人秦庆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治市仁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长治市仁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甲方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57000元,并从2013年9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息,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止。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治市仁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57000元,长治市仁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21日支付了59745元,于2015年10月18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此案全部执行完毕,甲乙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另行诉讼。被执行人长治市仁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恒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