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田玉贵与马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贵,马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田玉贵,男,生于1949年8月,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孝,男,生于1972年8月,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原告田玉贵与被告马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玉贵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玉贵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红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