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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方云明、方达文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方云明,方达文,陈土香,方杞伟,义乌市云塘日用百货商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869号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荣弟。委托代理人:陈大为、陈超丽。被告:方云明。被告:方达文。被告:陈土香。被告:方杞伟。被告:义乌市云塘日用百货商行。经营者:方云明。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云明、方达文、陈土香、方杞伟、义乌市云塘日用百货商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方云明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自2015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被告方云明承担律师代理费19000元;3、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方云明、方达文、陈土香、方杞伟共同提供的坐落于义乌市诚信一区100幢××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义乌房他证稠城字第c151104**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义乌他项(2015)第00110、00111号)房地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方达文、陈土香、方杞伟、义乌市云塘日用百货商行对被告方云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锦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大为,被告方达文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21日,被告方云明、��达文、陈土香、方杞伟、义乌市云塘日用百货商行共同向原告出具《共同承担债务保证书》二份,约定其为被告方云明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1日期间最高金额本金人民币461万元以内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同日,被告方云明、方达文、陈土香、方杞伟共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其将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诚信一区100幢××号的房地产为被告方云明进行抵押担保,担保主债权为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1日期间最高金额461万元内的主债权。《最高额抵押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次日,双方共同向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办���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1月27日,被告方云明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四份,每份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7月25日;借款月利率为14.28‰;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如逾期的,则对逾期还款加收20%罚息;违约金=逾期金额X0.05%X逾期天数;被告违约的,还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同日,原告向被告方云明交付了借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方云明未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仅付至2014年8月26日,其他被告亦未尽保证人义务。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19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自2015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二、被告方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9000元。三、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方云明、方达文、陈土香、方杞伟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诚信一区100幢××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68550号至c001685**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3)第001-90158、001-901**号;最高额461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方达文、陈土香、方杞伟、义乌市云塘日用百货商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6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22952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