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法执字第4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与北京飞龙顺达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顾英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433-6号申请人乐陵市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殿恒,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飞龙顺达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英民,总经理。被执行人顾英民。申请人乐陵市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飞龙顺达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顾英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