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民初字第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469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海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1988年,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登记结婚,1992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丙。原告曾于2013年、2014年两次起诉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灌西盐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丙,现已成年。双方婚后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原告曾于2013年10月份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2014年7月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未和好。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原告所举的王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王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王某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江苏省灌西盐场民政办公室证明复印件、(2014)灌杨民初字第0343号民事判决书、王某乙所写的保证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原告于2013年10月份、2014年7月份两次起诉离婚。此后,双方虽未解除婚姻关系,但也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并当庭表示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态度坚决。视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称,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也未作答辩,本院无法进行核查,如果被告今后发现双方存在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分割、承担,可在法定期限内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