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林后成与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后成,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346号申请人:林后成,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皖江大道77号。组织机构代码67261019-4。法定代表人:徐荣璞,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206国道东侧牡丹花园小区3号楼二层附房。负责人:陈会强,经理。申请人林后成与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申请保全一案,林后成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林后成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