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赵明与王亚利、闻其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闻其武,王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闻其武,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亚利,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与被执行人闻其武、王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7314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7314万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