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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赵明与王亚利、闻其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闻其武,王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闻其武,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亚利,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与被执行人闻其武、王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7314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7314万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