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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郑龙国与尹树玉、赵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龙国,尹树玉,赵丽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080号原告:郑龙国,男,朝鲜族,1987年7月2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尹树玉,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赵丽媛,女,汉族,1977年3月3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龙国诉被告尹树玉、赵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郑龙国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龙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