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郑龙国与尹树玉、赵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龙国,尹树玉,赵丽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080号原告:郑龙国,男,朝鲜族,1987年7月2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尹树玉,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赵丽媛,女,汉族,1977年3月3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龙国诉被告尹树玉、赵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郑龙国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龙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