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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与郑春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郑春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33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负责人梁健军。被告郑春花,女,汉族,住开平市水口镇。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诉被告郑春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撤回对被告郑春花的起诉。审判员  梁庭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剑尧 来自: